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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罗**诉冯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偿还其借款6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公告费共计1216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冯**在银行有255000元存款,遂以扣划,申请执行人罗**现已受偿255000元。此外,被执行人冯**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期间,罗**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执行。此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罗**释明,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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