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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某某诉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眉东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给付其婚生女袁*甲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间的抚养费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某某未予履行。遂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袁某某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袁某某无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属执行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执行。此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释明,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告袁*某给付婚生女袁*甲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间”抚养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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