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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巴中市**限责任公司其他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理。

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及特别授权代理人冯**、申请人平**责任公司、巴中市**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苟中亚审查此案,现己审查完毕。

经查:2015年8月3日,平昌县**责任公司驾驶员王**驾驶川Y34569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何*、韩**、赵**、唐**、何清晨、李**、董**,由平昌县城向平昌县粉壁乡方向行驶,16时35分许,该车行至202线219km+970m处时与相向行驶的巴中市**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何**驾驶的川Y15930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王**、何*、韩**、赵**、唐**五人当场死亡,何清晨、李**、董**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平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平公交认字(2015)第00057号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王**承担主要责任;何**承担次要责任;何*、韩**、赵**、唐**、何清晨、李**、董**等人无责任。

2015年12月11日经平昌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李**、冯**、平昌县**责任公司、巴中市**限责任公司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一、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比例:平昌县**责任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巴中市**限责任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二、李**治疗费233638.29元,由平昌县**责任公司赔偿163546.80元,由巴中市**限责任公司赔偿70091.49元。三、平昌县**责任公司,巴中市**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李**其他费用1014810.00元(含住院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后期护理费、院外续治费等),由平昌县**责任公司赔偿7710367.00元;由巴中市**限责任公司赔偿304443.00元。四、法医鉴定费1400.00元。平昌县**责任公司承担980.00元,巴中市**限责任公司承担420.00元。五、上述2.3.4三项之合,李**共应获得赔偿款1249848.29元,由平昌县**责任公司赔偿874893.80元,由巴中市**限责任公司赔偿374954.49元。其款,均在本调解书签字时己付清(巴中市**限责任公司欠平昌县**责任公司74954.49元)。六、上述赔偿为一次性赔偿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12月11日经平昌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可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李**、冯**、平昌县**责任公司、巴

中市神锋汽**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经平昌

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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