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0万元及息,已执行标的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记录,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