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0万元及息,已执行标的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记录,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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