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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要求宣告何**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某某请求宣告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申请人何**,女,汉族,农村居民,与申请人张某某属母女关系。申请人张某某的父亲张**已于2011年2月患癌症死亡。2012年2月被申请人何**因丈夫张**在死亡后,一气之下出走至今不知去向,也未再和家人联系,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何**与张**之女张某某现由伯父张**照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5日在《农民日报》上发出寻找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自外出后至今3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张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何**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何**为失踪人。

二、指定张**为何**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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