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戴**申请执行张**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7日作出(2014)广安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现下落不明,本案诉讼保全查封的一辆川XXXXX奥迪车现不知去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戴**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戴**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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