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川巴江南证字第6002号执行证书及(2012)川巴江南证字第3219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王*抵押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及涉案抵押物均下落不明,王*在我辖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川巴江南证字第600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