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东坡区**材经营部诉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坡区**材经营部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给付其货款20660元及利息3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未予履行。遂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陈**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陈**无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东坡**金建材经营部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属执行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俟有条件时再行执行。此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东坡**金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邹**释明,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