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豆玉山与豆均安、豆春庭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豆玉山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76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豆**、豆春庭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豆**、豆春庭共同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款43218.4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543元等。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除扣划了被执行人豆**的银行存款4700元清偿了部分债务并对银行账户予冻结外,未另外查找到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豆春庭已八十高龄,豆**现身体状况欠佳,均不宜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条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执字第7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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