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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李**、叶*、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李**、叶*、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给付其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1162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李**、叶*、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以上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李**、叶*、王*未予履行。遂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李**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拟处分被执行人叶*、王*之抵押财产,以变现款履行其义务。期间,被执行人叶*要求本院暂缓处分其抵押房产,给予一定时间筹款履行义务。届时若未能筹到款,则由自己处分抵押房产履行义务,不再增加诉累,减少不必要的评估费及拍卖佣金等费用的支出,并承诺于2016年春节后履行义务。对此,本院予以认可。届时,若被执行人叶*未履行承诺,依法强制执行。此情况已通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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