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何*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平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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