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2015)广安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广安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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