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34号仲裁调解书受理了申请人项眏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XXXX项目部的工程款进行了扣留,由于还未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3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广安**项目部的工程款结算完毕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