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申请执行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罗**申请执行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会**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未按生效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362.81元,执行费85.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杜**在各银行部门的存款帐户查询后无果,并查实被执行人赵**四川省会理县人,告知申请人罗**我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会**法院执行。申请人罗**同意本院移送终结本案执行。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u0026amp;amp;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u0026amp;amp;ldquo;终结执行u0026amp;amp;rdquo;方式结案:(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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