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魏**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周**申请执行本院(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850,000.00元。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西昌市,为便于执行,经研究,决定本案由西**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u0026ldquo;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rdquo;,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由西**民法院执行;

二、终结本院对(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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