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蒋**与覃岭其他纠纷一案,四川**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岭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u0026ldquo;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u0026rdquo;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u0026ldquo;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覃岭的存款271080.00元及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