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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请执行亢友开刑事附带民事(追缴、返还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物)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申请执行亢友开刑事附带民事(追缴、返还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物)一案,会**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亢友开未按生效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亢友开在各银行部门的存款帐户查询后无果,并查实被执行人亢友开现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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