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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限公司与付**、肖*合同纠纷案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不服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管字第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交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成都**民法院进行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管字第27号民事裁定漏列了原审被告北京中**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管字第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西昌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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