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976.4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耿**的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对被执行人耿**的电瓶车采取了扣押措施,现被执行人耿**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人汪**书面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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