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等申请执行高正*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宋**、熊**申请执行高正*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高正*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宋**、熊**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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