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潘**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潘**的身份信息及居住地信息,经本院告知其于2015年10月11日前提供被告的信息后,其仍未能提供被告的相应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u0026ldquo;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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