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蔡兴村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受理余**申请执行余**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19.124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0.185万元,申请执行费0.2769万元。经查,被执行人蔡兴村外出打工,现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经济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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