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修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庞**申请执行张*、沈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张*、沈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庞**借款60000元,诉讼费13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沈微的银行存款29800元、张*的银行存款15176元,并支
付给申请人;至今有余款17142元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沈微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
本院认为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修执字第2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