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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初字第1831号贵州省**备有限公司诉管仕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司与被告管仕能、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管仕能、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两被告认为其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履行地及租赁物的交付地均在威宁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将该案移送威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管*能作为乙方与甲方江苏徐**有限公司及丙方宏**司于2012年6月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GRZ-04-201206-0045的《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江苏省徐州市。另,该合同第18.6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若甲方将合同权利转移的,各方同意在合同权利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日,承租人管*能作为甲方与出租人乙方江苏徐**有限公司、丙方管*军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同意按照主合同确定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管辖。后甲方江苏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与乙方宏**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合同编号为XGRZ-04-201206-0045《融资租赁合同》里对被告管*能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乙方宏**司,但债权人江苏徐**有限公司至今未通知债务人管*能及管*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该转让对被告管*能、管*军不发生效力。另管*能作了一个关于同意变更《融资租赁合同》诉讼管辖地的说明:“本人同意对《融资租赁合同》第18.6条关于诉讼管辖地的约定变更为:‘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若甲方将合同权利转移的,各方同意在合同权利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意见须经三方共同确认后生效。”该说明仅管*能一方签字,并没有经另两方共同确认,故诉讼管辖地变更的约定对于本案没有效力。本案二被告虽称涉案合同的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履行地及租赁物的交付地均在威宁县,但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甲方(江苏徐**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应属江苏徐**有限公司所在地即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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