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与祝**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筑国立公经字第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宁*支付借款本金22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宁*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32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祝铭**行存款5480元。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祝**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存款余额不足,且经贵阳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和贵阳**开发区房屋管理处查询无房屋登记信息记录。现申请执行人宁浩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祝铭*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阳市国立公证处(2015)黔筑国立公经字第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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