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申请执重庆**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凉都公证处的(2014)市公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受理周*申请执行重庆**限公司、贵州**有限公司、张**、周**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遵市法执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限公司、贵州**有限公司、张**、周**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他财产权利)。该裁定书作出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贵州**有限公司位于遵义市**联盟煤矿的采矿权(证号为C5200002011121120121245)和遵义市**宏盛煤矿的采矿权(证号为C520000201202111012421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采矿权涉及一定的行政审批程序,处置较为繁琐,暂时还不具备处置条件,在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贵州省六盘水市凉都公证处(2014)市公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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