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於孝书、李**申请执行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将王**在中国建设银**北京路支行的银行存款划转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王**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於孝书、李**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遵义**民法院(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