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三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元,执行费713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3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