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卢**、卢*与被执**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思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通过公告向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卢*、卢**借款本金112300元;按中**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支付从2010年12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273元、申请执行费158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谢**在中国工商**思南县支行的存款4721.5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谢**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谢*成在中国工商**思南县支行的存款4721元。

二、终结思南县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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