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杨*追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仁*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案款46000.00元、承担执行费590.00元,共计4659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另计。被执行人杨*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经查,现被执行人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且无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无法进行更多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杨*仍有4659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另计)案款未履行。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仁*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李**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