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张**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如下义务:1、向王**偿还款项人民币103020元及利息(利息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1445元、申请执行费1180元。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张**的银行存款17000元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由于被执行人张**目前尚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6年2月5日前付清剩余款项,经本院审查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思南县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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