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杨**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杨**借款12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80元;3、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杨**履行4713元后申请执行人杨**已领取,经查,被执行人杨**已外出打工,目前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思南县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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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