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一审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县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冯*、徐*、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在黔西县水西明珠A栋1101号有住房一套(备案登记号:2006010034),该房屋已被其他公司和个人申请轮候保全,本院依法向申请人**责任公司充分释明,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处理。现被执行人冯*、徐*、冯*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6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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