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揭榕法交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杨**下发限期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杨**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4518.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元7450.00、诉讼费1183.00,合计人民币51315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暂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金**暂无执行条件,请人亦不能提供本案其他可供执行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u0026amp;amp;quo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amp;amp;quot;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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