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申请执行杨*、陈*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2013)黔织民初字第572号民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杨*、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周**66800元,并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从2013年2月6日起至偿付之日止的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470元、执行费902元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自愿放弃杨*的其他执行请求,未履行部分,由被执行人陈*负担。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113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杨*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周**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杨*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周**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黔织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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