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受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李**罚金一案,经被执行人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委员会证实,被执行人李**从小就随父母离开本地,在辖区无其他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黔七执字第6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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