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一审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袁*申请执行郭*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认可。现在申请人袁*未受偿债权为1944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执字第8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及其继承人发现被执行人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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