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申请执行李**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黔织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张**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张**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黔织执字第557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李**、张**在织金**办事处环东路征地办的土地征收补偿款52012.71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李**、张**有土地征收款可领取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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