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付**、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金**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黔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付洪灿、姜**下发限期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付洪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元350.00、诉讼费225.00,合计人民币305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洪灿暂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姜**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本案其他可供执行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u0026amp;quo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amp;quot;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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