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陈*、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周**、陈*、马**赔偿申请执行人赵**医疗费等费用1375.63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27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的母亲刘敏代陈*赔偿了申请执行人赵**的各项费用共计550.25元,申请执行人赵**自愿放弃对陈*的其他执行请求。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周**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