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申请执行刘**婚姻家庭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13日制作的(2015)黔织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还申请执行人岳**的婚约彩礼金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在织**三甲街道龙潭村仲巴地组有木质结构瓦房1间5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岳**以该房无宜处置为由,不愿预交评估费等费用,并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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