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4)黔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了谭**申请执行万**民间借贷纷一案,被执行人万**应偿还谭**人民币50000.00元、负担诉讼费525.00元、执行费650.00元。执行中查明万**在金沙**底分局每月的工资为5728.80元,但已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执字第565-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每月4000.00元,待该案扣划结束后再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余额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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