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金**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黔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下发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700.00元、诉讼费1350.00,合计人民币1230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分期给付(2015年11月10日前履行30000.00元,余款在2016年2月8日农历春节前全部付清,执行费、诉讼费被执行人自愿负担),因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应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u0026amp;quo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amp;quot;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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