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了李**、王**、陈**、王**、王**、王**申请执行唐**、袁**侵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唐**、袁**应偿还李**、王**、陈**、王**、王**、王**人民币142125.90元。负担诉讼费5220.00元,由原告李**、王**、陈**、王**、王**、王**承担2401.00元,被告唐**、袁**承担2819.00元、执行费204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唐**、袁**暂无执行条件,经查无银行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