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巧**有限公司与王**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3)黔金民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重庆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筑**有限公司、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向贵州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贵州筑**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已人去楼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开发的房产尚未建设完善,且已全部用于抵押贷款,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已被本院执行的其他案件查封,尚未处置,本案现无执行条件。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中止执行,中止执行二年后仍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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