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贵州恒**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恒**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王*购房认筹金20万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195元、执行费29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9月22日本院以(2015)黔织执字第3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织金县城关镇西环路使用面积为2180.4平方米的中价值30万元的土地。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以其无钱预交评估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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