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易承坤与被执行人何**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4)思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何**、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如下义务:1、向易成坤支付借款人民币99000.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38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现被执行人何**、田**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思南县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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