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0000元(第一期),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其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申请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了2000元;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在思南县鹦鹉溪镇龙家坝村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思房字第00023902),该房系其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被执行人除该房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