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的(2009)思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8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元(在思南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户上),因申请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故未领取。现被执行人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09)思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