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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石阡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孙*成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石国土资监罚(2013)3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孙*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成在3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执行人孙*成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成一家6人现居住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五柱四瓜木房内,四壁未装修。原居住的房屋年久失修系危房,破烂不堪不能再居住。经执行联席会议商议,强制拆除孙*成非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前,必须妥善安置其住房。申请人石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0日,以u0026ldquo;因实地调查被申请人孙*成确无其他房屋居住,如强制执行有较高的社会风险。望当地镇人民政府为其妥善安置后再执行。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阡县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石阡县国土资源局石国土资监罚(2013)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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